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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房收取维修基金(交房时物业维修基金)

  • 股票知识
  • 2024-10-23 11: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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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购买已销售商品房的,应当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受人逾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 2、除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未竣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竣工房屋的,90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希望采纳

申请房产证之前,必须缴纳维修基金。办理房产证流程: 1、买卖双方凭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进行房产交易后1个月内到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买卖转让登记; 2、收到交易所通知办理过户手续后,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印章等,并缴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即可办理转让手续; 3、买受人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应持有房地产交易场所出具的房地产买卖契据。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市、区(县)住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文件资料包括:出卖人拥有的整栋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4、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核实后,购房者即可领取房产证。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3.房屋实地勘察表原件及分层户型平面图;4.完税证明(契税完税单) ;5.所需材料。

物业交房收取维修基金(交房时物业维修基金)

规定是,接管房屋后90天内,必须出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中,全额购房款的房产统一出售。到房屋所属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缴纳契税和维修资金。凭完税证明即可办理房产证。

可以办到。办理房产证流程: 1、买卖双方须在房产交易后1个月内,携带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转让登记; 2、收到交易所通知办理过户手续后,买卖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明。证件、户口簿、印章等,缴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等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3、买受人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应在三个月内持有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产买卖契据。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登记申请。申请所需文件资料包括:出卖人拥有的整栋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4、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核实后,购房者即可领取房产证。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3.房屋实地勘察表原件及分层户型平面图;4.完税证明(契税完税单) ;5.所需材料。

契税在购房合同向房管局备案时缴纳,维修基金在房屋移交时缴纳。契税缴纳规定如下:商品房契税需在备案之日起90天内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自逾期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税款0.05%的滞纳金。房屋维修费缴纳规则如下: 业主在交付房屋前应当缴纳房屋维修费。第一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缴。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住房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不会,因为缴纳维修基金就是申请房产证的费用。既然拿不到证书,就不需要付费。同样,未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的,房地局也不会办理契据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购买新房必须缴纳公积金,否则无法办理房产证;购买二手房时,无需缴纳公积金,在房产过户时会自动随房屋一起转移。

办理房产证时无需缴纳维修基金。必须全额缴纳费用后才能颁发证书,否则将不予颁发证书。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部门规定。一般是在办理房产证时向房屋管理部门缴纳。一般缴费比例为房价总价的2%-3%。也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代收,但收据必须是银行开具的,并有房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凭此收据才能办理房产证。

特殊住宅维护资金在入住前存入。各地都有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房产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由一个业主所有并且不与其他房产共享公共位置。例外情况包括共用设施和设备;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建筑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一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建筑。前款所列房产属于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专项住房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缴存专项住宅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计算。成本的5%到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专项住宅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制定调整。第八条出售公共住房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房产的建筑面积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为当地房改费用的2%。 (二)房屋销售单位应当从房屋销售金额中提取一次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价格的20%,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价格的30%。高层住宅的房屋销售价格。第十二条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者由房屋出售单位将其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自收到房屋销售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住房维修资金账户。第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销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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