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顾名思义,只能向特定标的私募募集资金,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样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需要更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式在私募基金中是被严格禁止的。例如,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宣传,不得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中将私募基金的募资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有关机构如果通过上述渠道向社会宣传、推介,可能违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限额。非法集资是指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务凭证,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活动。到一定时间。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偿还本息或者向投资者提供报酬的行为。
首先,两者在人数上存在差异: 1、集资是通过“募集”的方式获得资金,即从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那里获得融资。 2、融资是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含一个主体)获得融资。其次,两者之间存在行为差异: 1、非法集资一般是指超出法定融资对象数量上限获取社会资金的行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80人,但如果公司通过股权融资方式接受80人以上的投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融资,如通过伪造单据及相关凭证获取银行贷款等。非法集资是指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务凭证,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活动。到一定时间。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偿还本息或者向投资者提供报酬的行为。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要惊慌。当事人可以立即举报。当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它们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国家认可而已。
1、私募基金是否公开募集,顾名思义,只能向特定标的私募募集,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样向社会公开募集(需要更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式在私募基金中是被严格禁止的。例如,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宣传,不得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中将私募基金的募资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有关机构如果通过上述渠道向社会宣传、推介,可能违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限额。 2、登记、备案是否合法。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办法》的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审判)”。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注册是其法律因素之一。 3、项目是否真实。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个项目,募集协议中需要注明资金将用于哪个项目。真实项目的存在是私募股权基金合法性的关键因素。同时,实际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或委托贷款。基金财产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区分开来。实践中,一些私募股权公司资金管理混乱。不专款专用,也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他们甚至利用个人银行卡流通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资金操作。这些违规行为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携款潜逃”、“据为己有、挥霍资金”、“利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私募股权公司很容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欺诈。因此,如果该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没有用于该项目,则可能会演变成“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4、投资者数量是否较多。私募股权基金应对投资者和投资者数量进行严格限制。在数量限制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数量:股份公司,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投资者人数超过限额的,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对非法集资的定罪并没有简单地考虑投资者的数量(考虑投资金额),但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性,如果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较小但投资者的数量较多,就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理持股或渠道募集资金,操作需谨慎。这种行为给私募股权公司的运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者数量上限,很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是否承诺退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如果私募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承诺高比例的保证回报、明确的本息偿还或明确的回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