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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在证券市场上却一直存在。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多为信托式契约,形式有多种,包括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一些投资公司自行管理的基金。资金和没有明确合法身份的资金。私人君子协议私募股权基金。其中,前三类私募基金具有法律地位,而基于君子协议的私募基金往往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体金融服务。其业务合法性不明确,投资者和管理者都面临相应的法律问题。但借助法律手段很难解决问题,实践中也出现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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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红雪

2013年2月制定的《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为了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公司决议,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利用公司管理的资产进行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行为。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合法合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组织机制。并有效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方法、操作程序和控制措施。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投资管理内容以及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实行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第六条投资管理体系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作风;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经营平稳运行和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退出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相关投资决定不一致的,项目投资管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法人私募基金设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 《证券法》规范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大幅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标准。降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投资比例要求;制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新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一般性限制。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能力没有严格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起施行,为合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框架。私募股权基金相关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合伙企业。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单独缴纳。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 2005年底,凯雷拟收购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龙头企业的徐工机械85%的股权。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会同六部委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的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审查,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作为红筹赴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内完成资金收归还全流程。红筹上市审批权限由原来的市级政府集中到了目前的商务部。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他们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5、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作和监管,2006年制定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和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和监督管理、终止和结算、处罚等作出了说明和规定。 《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产业基金投资人数量不得超过200人,拟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期限不得短于10年、长于15年。除上述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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