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司司长昨日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已形成草案,准备于年内报请国务院。不远的将来。 《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上述言论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出的。 《办法》经多部门征求意见,对资金管理模式、资金管理要求和募集人基本资格、管理规定等基本达成共识。国务院高度重视《办法》,并多次询问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快上报速度,力争尽快下发。徐林还表示,目前的形势非常适合股权投资公司的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除了采取多种措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外,政府还需要密切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力满足企业的股权需求。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低迷时期,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更加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加快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压力、推动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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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 徐成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司司长徐林昨日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并正式实施。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 《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表示,《办法》征求多部门意见后,在资金管理模式、资金管理要求和募集人基本资格、管理标准等方面已基本达成共识。国务院高度重视《办法》,并多次询问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快上报速度,力争尽快下发。徐林还表示,目前的形势非常适合股权投资公司的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除了采取多种措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外,政府还需要密切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力满足企业的股权需求。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低迷时期,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更加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徐林认为,加快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压力、推动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特定标的非公开方式设立的、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并提供增值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他们受股份限制。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增加股权投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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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 三一图书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办法》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九条》和中央临时办公厅通知的规定,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制定的。证监会表示,《办法》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基金。投资于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的其他类型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和投资合约。其他投资目标”。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募集对象为特定个人或组织的基金。在我国,虽然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寄予厚望,但私募基金市场还不够成熟,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管理。因此,国家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办法,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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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 叶永忠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业务运作,保证公司投资资金安全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和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股权投资业务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风险,增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整体竞争力,制定本办法。公司股权投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项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义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的投资业务。负责管理管理层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直接投资资金。第一期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2亿元。未来可根据业务经营情况扩大资金规模。投资本金和退出投资项目的收益可以用于再投资。第五条投资区内的股权投资业务原则上投资于区内注册或者核心业务主体在区内的企业。第二章治理结构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投资管理部和法律风险控制部共同管理和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二)完成投资项目第(二)(三)项的日常管理阶段,向投资管理部、法律风控部提交项目季报、跟踪报告等,并报送存档综合管理部。
国家发改委财务司司长徐林昨天表示,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 《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发展。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表示,《办法》征求多部门意见后,在资金管理模式、资金管理要求和募集人基本资格、管理标准等方面已基本达成共识。国务院高度重视《办法》,并多次询问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快上报速度,力争尽快下发。徐林还表示,目前的形势非常适合股权投资公司的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除了采取多种措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外,政府还需要密切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力满足企业的股权需求。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低迷时期,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更加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徐林认为,加快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压力、推动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支持国家自主创新型企业建设协议》,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京发[200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 《投资基金业管理办法》(京金办[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第三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以中外合资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还可以依法以外资企业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并注明“基金管理”字样。允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拥有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营经历或相关业务经历; 2、近五年内无违法记录或正在进行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上述聘用条件应当经本市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认定。第五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除应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正在进行的经济纠纷案件。过去五年。第六条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或者变更管理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企业,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登记咨询机制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七条在京注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财办[2009] 】5号)并提供政策支持。第八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拥有行业认可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给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的资金支持。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第九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北京市设立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形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第十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外商投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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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红雪
2013年2月制定的《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为保证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公司决议,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利用公司管理的资产进行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行为。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合法合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组织机制。并有效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方法、操作程序和控制措施。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投资管理内容以及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实行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第六条投资管理体系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作风;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经营平稳运行和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退出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相关投资决定不一致的,项目投资管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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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 天天商79025
第一章总则《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是为了建立健全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经营管理制度化,促进公司为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运用自有资产和委托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和其他类型的投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必须在遵守本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实行集体决策、科学管理、分级负责、实时跟踪的投资管理模式。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投资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确保公司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作风;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率,确保公司业务稳定运行和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稳健性原则。投资管理必须覆盖与公司投资相关的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流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业务环节; (二)实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及时调整和持续改进,保持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3)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第三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