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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办法,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哪些(股票发行办法,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哪些类型)

  • 股票基金
  • 2024-09-23 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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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是指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的股份。 《公司法》允许通过发起、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因此,设立时不存在发行股票的问题;通过公开发行设立的,就存在股票发行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立法,新设、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时,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设立、存续条件以及《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票发行及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始人会议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五)有公司名称,有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公司上市条件。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不能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设立的股份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实践,募集资金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条件。 2、新股发行条件新股发行是指已设立的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或调整股本结构而发行的股票。其中,以增加公司股本为目的发行新股是典型的新股发行,又称“增资发行”;以调整股本结构为目的发行新股主要表现为“股票合并”和“股票分割”。与资本发行不同,股票合并和股票分割不会改变公司的总股本。这里所称发行新股仅限于以增资方式发行新股。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运转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变更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未经更正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不得私下发行新股。 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发行公司债券:依法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损失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报请理事会批准。同时,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一)前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集完毕; (二)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集完毕;或其他债务违约或本息延期支付的情况仍在持续;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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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将被设定。这取决于当时的情况和社会要求。有时严格有时宽松

在我们国家,是比较严格的。如果看看美国,发行股票的条件要简单得多。他们的原则是,只要能遵守法律和会计准则,就没有欺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人买你的股票就可以发行你的股票。在中国,对注册资本有一些要求,对持续盈利的要求等等,这些都复杂得多。因此,很多国内股票在香港和美国上市,而不是在国内上市,因为国内的要求太多了。由于交易时段比较严格,在市场稳定的情况下破股的个股很少;美国、香港等地,在市场稳定的情况下,一半以上的股票都出现了断货。我个人认为发行股票还是宽松一些,遵守市场原则比较好。只要你不违反任何规则,不欺骗,如果有人买你的股票,你就可以发行。这样就不会出现新股发行中签率低于0.0%等怪异现象。还可以打破大型机构垄断新股发行的市场。还可以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股票品种,给投资者更大的发挥空间。不过,这有一个弱点,那就是市场上的股票质量下降了,需要投资者有更好的眼光和更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当然,它也可以提供更多的盈利机会。

股票发行条件:股票发行人以股票形式筹集资金时必须考虑和满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发行条件、增资发行条件、配股条件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我国证券法律规定,公开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法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六)招股说明书;(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三)筹资的目的;(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十)重要的合同;(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承销方式;(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股票的发行条件请问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包不包括其在公司设立时的股份。而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包不包括公司设立时就注册的资本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行的条件具体如下:(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2、股票上市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1.上市申请与审批。 A、《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B、《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C、目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文件;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 补充: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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