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一)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 1、保荐人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批评; (三)警告; (四)没收违法所得; (5) 罚款; (六)暂停其保荐资格; (七)取消其发起人资格。 2、保荐机构资格被暂停期间,保荐机构不得开展新的保荐业务,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保荐机构取消保荐资格的,必须停止保荐所有创业企业,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保荐人、保荐业务负责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3) )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通知; (四)收取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公开认定其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的。上述处罚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同时实施。本所除对保荐人实施上述处罚外,还可以要求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取消其保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