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与券商签订协议2. 持有融资股票3. 申请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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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卖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3个月以上;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动资金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少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股票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近三个月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平均涨跌幅偏离4%以上;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受到本所特殊处理的;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选择目标股票侧重于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性等客观指标,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择标的股票。自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以来,沪深交易所已三度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股票数量为700只,其中沪市400只,深市300只,其中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创业板股票34只。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卖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规则》第二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规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3个月以上;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动资金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少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股票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近三个月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平均涨跌幅的偏差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延伸资料: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三年; (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能够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涉嫌违法违规或正在整改的;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效实行第三方托管,客户信息完整、真实; (六)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纠纷; (6)7)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一年内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造成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计划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经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中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客户选择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名册及资格证书; (五)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及内部管理制度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专业评审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签署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表,承诺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当披露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信息的。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