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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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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0 05: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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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是指造成参保人员受伤、患病的第三人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受伤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缴纳相关待遇后,社会保险基金向第三方或者用人单位追偿。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工伤,第三人未缴纳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费基金应当先按规定支付,再依法向第三方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职工申请,先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然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26115号《社会保险基金预支暂行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特此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尹蔚民部长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规范预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居民(以下简称个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伤或者患病的,其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依法确定的责任。超过第三者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未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可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场所。提前付款并告知第三人受伤原因以及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无法识别第三人的情况。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个人按照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查确认,确定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相应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规定预支医疗费用。第四条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个人受伤或者患病,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辨认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本人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书面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缴工伤保险基金,并将未缴费或者无法识别第三人的情况告知第三人。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个人按照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对个人预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 /她工作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个人工作的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在工作前预缴的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使用工伤保险基金预缴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基金预支部分医疗费用,并将预付款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个人所在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工伤认定前未提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个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预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支工伤医疗费。 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缴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偿还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用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剩余医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工伤认定前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没有预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缴纳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垫付。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时缴纳费用。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凭工伤预支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伤害认定决定及相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依法被撤销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备案被吊销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件的; (四)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照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提醒通知,要求其在期限内对申请进行核实、核实。 5个工作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并告知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按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取得先缴后补的权利。按照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足额、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首先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预支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预支条件的,应当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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