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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利润怎么样,盐业改革怎么样-(盐业利润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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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8 1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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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是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卖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盐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是指直接食用和配制食品的盐。第四条食盐价格由政府制定,确定食盐的出厂价、批发价(包括产地批发价和销地批发价,下同)和零售价。根据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第五条盐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盐的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标准。第六条食盐价格根据食盐生产、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生产经营条件差异、食盐品种、等级差异以及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或者调整。区域,并考虑邻近区域的价格趋同。第七条出厂价是指定点食盐生产企业销售的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等组成。第八条产地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计划,从盐产地分配到食盐销售地区的含税价格。它由出厂价和产地盐调配过程中产生的调配费和税金组成。中转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平台码头费和管理费等。 第九条销售区域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分公司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批量单位到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由产地出厂价或批发价以及批发环节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确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计入批发环节成本。第十条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盐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另行确定。居民。第十一条小包装盐的出厂价、批发价按照同品种大包装盐的出厂价、批发价加上小包装费确定。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签、外包装采购费用及分装费用、税金、利润等组成。小包装费用利润率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控制在15%以内。不超过3%。第十二条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加上批零差价确定。批次与零售的差异应控制在20%以内。第十三条制定或者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当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一品种的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第十四条制定或者调整大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批发价,食盐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赞同。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经营情况; (二)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原因; (三)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等意见; (四)与毗邻、产销相关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食盐生产、流通成本发生重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物价部门可以直接调整食盐的出厂价和批发价。大包装盐。第十五条盐业经营者提出制定或者调整大包装盐出厂价、批发价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以及制定或者调整盐零售价、小包装收费标准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第十六条政府价格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或者制定、调整食盐价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第十七条制定或者调整盐的价格,应当进行成本调查,并征求消费者、食盐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盐业经营者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账簿及相关资料。第十八条定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信息。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拖延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定价权限、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者拖延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停业整顿。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多品种食盐、肠衣盐的出厂价、批发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按照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渔业、畜牧业用盐,由省、自治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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