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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股票收益的影响分析,税收对股票收益的影响分析论文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收对股票收益的影响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税收对股票收益的影响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一般情况下,利润表营业收入会小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但如果利润表营业收入大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且差异过大,还是需要查找原因,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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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1、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企业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即购销双方书面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另外,如果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先开具发票的,那么按照开具发票的当天来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2、利润表的营业收入的确认,为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就是客户在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商品控制权,是客户有权使用该商品并从中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同时包括客户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那么也就是说,只要客户取得了对商品的控制权,企业就需要确认收入。

合不合理要分情况而定,一般来讲是不合理的,但由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税法对收入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差异,会导致利润表的收入与纳税申报表上的不一致。

案例1:A商贸公司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8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企业在10月28号之前全部发货,B企业分三期支付货款,10月31号支付40万,11月30号支付25万,12月35号支付20万,发票在a企业收到B企业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具。

A企业于10月27号将货物全部发给b企业便于10月31号收到b企业支付的货款40万。

A企业10月共实现销售收入200万,A企业10月纳税申报收入是填写200万吗?

分析:A企业与b企业的85万销售合同,A企业在10月31号之前将货物发给b企业。合同义务已经完成,B企业已确认该笔合同销售收入。

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A企业和b之间的企业合同约定10月收款40万。因此在纳税申报表上,该笔合同体现的收入为40万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85万。

这样就出现a企业利润表收入是200万,纳税申报表填报收入155万。


观点: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等于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都是正常的。

利润表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二者存在关系,但是不一致也是正常的。其本质原因是,二者的计算遵循不同的规定。利润表销售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来确认的,也就是说利润表销售收入是一个会计问题;而增值税的申报收入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也就是说增值税销售额是一个税法问题。如果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或者二者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二者不一致也是合理的。

1.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不作为收入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该移送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虽然没有销售,但是要视同销售,否则会侵蚀增值税的税基),需要缴纳增值税,记入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但无偿赠送行为,因其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不会作为利润表销售收入,会计上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该种情况下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理论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均会造成“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也作为收入

这种情况属于大多数情况,例如,A公司销售商品,货物已发出,并且收到了购货方支付的款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该笔收入需要作为“增值税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该销售行为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需要作为利润表的销售收入。该种情况下“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3.增值税不作为收入,利润表作为收入

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飞机等货物,会计上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如果2022年9月30日,会计上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了10%的收入,但是因未收到预收款或者未到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增值税不作为收入。该种情况下,因为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收对股票收益的影响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收对股票收益的影响分析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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