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以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回购一定数量的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行为。股票回购完成后,公司可以注销所回购的股票。
《上市公司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8年9月21日,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特此补充规定《公司公开回购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如下: 征文规定1、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法作出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股份回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登记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交易日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姓名、数量、持股比例及股权比例。股东大会登记日期。届时将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回购股份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范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回购的拟用途。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回购股份的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材料备案,并同时公布回购报告。六、下列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发生后的次日披露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当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 (三)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回购股份数量、比例、最高回购数量等。 (四)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计划实施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回购股份总数、最高、最低收购价格、支付总额。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涨跌幅限制的价格。八、上市公司在下列交易时间内不得进行股份回购: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市前半小时内。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二)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决策过程中,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计划已经实施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活动,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书。十、上市公司自回购股份预案公告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止三十日内不得公告或者实施现金分红计划。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扩展信息:当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时,资产流向股东。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股票回购类似于现金股利。首先,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进行的,而股票回购不一定是按比例进行的。相应地,在分配股息时,所有股东都受到平等对待,但不一定需要回购股票。其次,在分配股利时,股东并不放弃其对公司未来剩余的索取权,而在回购时,股东则放弃了其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部分股份。第三,股利分配往往涉及公司资产的一小部分,而股票回购可能涉及公司的大量资产。第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一家公司突然中断股息分配,通常会被认为是公司运营出现了问题。股票回购是一项特殊的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的未来产生任何影响。支付现金的压力。参考:百度百科-股票回购
您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为了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根据《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所持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该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利所必需的。前款第(四)项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累计下跌情况
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计算上市公司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计算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本数为准。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议人、第一大股东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本所现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3年3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2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中预警:拟放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zhidao,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补充规定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内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容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第八条 上市公司百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度市公司具回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 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 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 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2113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5261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4102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各有差异、股权转让的具体交割的时间与方式也可能不尽一致,因此本条并未规定该两项程序义务1653的履行时间。该两项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依照本法规定,股东专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修改章程本应属于股东会的法定审议和表决事项。但是,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属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本条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百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度)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版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以前主要是减资、合并的情形可以回购,现在,回购的条件增加了,特别是股权奖励回购,这为公司实行权期股期权等股权奖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减少注册资本可以有多种方式:有限公司可以直接按照出资比例让股东撤回出资。也可以转化为资本公积金。或者,由于亏损按照原来实缴的出资比例减少股东的责任。那么,回购股份,转为资本公积金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一种方式而已。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也可以通过股东撤回出资的方式存在。有限公司也可以将减少的出资转化为资本公积金。有限公司也可以按实缴出资比例减少股东的认缴出资额。股份公司减资,通过回购股份,转为资本公积金。也可以通过回购股份后注销股票的方式来弥补亏损。你的比较:2,收购股权不一定都得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因为,有限公司股东在遇到下列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在不分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上投反对票的股东。(2),公司合并、分立、转移主要财产的。(3),公司营业期限到期,反对延期的股东。股份公司股东在遇到公司合并、分立、转移主要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所以,股份公司减资的时候,无法让股东撤回出资,只能通过回收股票,然后转化为资本公积金或者注销股票。你说的二者其实为一种行为。不应该将其区分开来。 追问 也就是说减少注册资本必须通过一个具体的行为达成?直接注销股份也可以吗? 追答 是的,注销股份,把注销的股份所代表的资金转化为资本公积金即可。 不知百道 你 说的 “回购”是不是指 公司出资购买股东所持本公司的股权。以下回答基于这个理解来进行: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度的财产权不可侵犯。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回购其股权,如果办理注册资本金减少,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股东如果退出公司,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回讲也是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法律规定了以下例外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答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gaojian2010thu 【股权回购协议】PE/VC投资企业“股权回购”条款设计PE/VC在投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被投资企业的了解与认识,导致其在投资决策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另外,企业管理层可能对企业进行比较乐观的分析与判断,投资公司亦不确定该乐观分析的可实现性,但在投资估值时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433623763已反映或包括被投资企业未来超成长性价值因素。不可否认,PE/VC投资项目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大,而风险投资公司非常重视风险预防与化解,并有一整套规避风险的方式与投资策略,股权回购就是其中的重要选择方案。一、本文股权回购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股东等第三方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股份的行为。二、在股权投资私募领域,股权回购的作用:首先,股权回购所设定的条件,比如企业经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企业在未来三年内完成上市等,这些条款客观上督促或激励企业的现有股东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其向投资者投资时所作出的承诺;其次,投资者可能承诺在一定条件下额外奖励管理层一定比例股份,因此,对于激发被投资企业团队的管理能力与积极性具有重要激励作用,也通过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向管理团队传递压力;最后,股权回购能够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公司或管理团队等未实现经营承诺或其他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出售股权退出被投资企业。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与分析《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有下列 发布单位及时间等《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规定征文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四)回购股份的期限;(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七)其他相关事项。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小时内。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